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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多元金融行业:《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200510

上传日期:2020-05-12 14:56:36  研报作者:周晶晶,吴一凡  分享者:trahir   收藏研报

【研究报告内容】

  事件描述
  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9年末存量资金信托规模为17.9万亿元,其中集合类资金信托规模为9.9万亿元。
  事件评论
  该《办法意见稿》为资管新规信托配套文件,首先明确了资金信托的定义,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监管范围,在延续资管新规中对于刚兑、嵌套、期限错配等约束的基础上,增加了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投资范围、运作形式、以及业务管理细则,最后明确了服务类信托和慈善类信托不受该办法约束。监管意在促进资金信托与各类资管产品平等竞争,对信托行业存量业务转型提出更高要求,对未来的发展方向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资金端主要影响有三,第一点是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投向非标债权类的资金信托应为封闭式运作,存量产品中拆额以突破人数限制,且运作模式为滚动发行的仍较为常见,预计在新规后存在一定整改压力;第二点是废止2012年及以前的银信合作类监管文件,银行资金募集门槛与其他资管产品拉回水平线;第三点是服务类信托和慈善信托不纳入监管范畴,信托特色业务灵活性优势仍在。
  资产端主要影响有四,第一点是信托公司所有集合信托投资单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规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30%净资产规模,存量信托产品整改压力较大;第二点是信托公司所有集合信托用于贷款或非标债权的规模不得超过总集合信托规模的50%,2019年末17.9万亿元资金信托投向股票、债券和基金的占比仅有10.92%;第三点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只本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20%,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集合信托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第四点是固收证券类投资业务可以回购形式融入资金。
  信托公司定位为私募类资管机构和特色类信托业务机构,在资管业务上的监管已和其他机构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差异主要在于较低的股票限制(25%)和较高的非标债权限制(50%),新的监管规则下信托公司面临增资或转投股权的选择,短期行业规模承压仍是“降杆杆”和“去风险”的必然结果,长期来看在高净值客户服务中信托产品仍是更优选择。
  风险提示:1.实际落地监管规则比意见稿更为严格;
  2.行业调整转型节奏过快导致风险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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