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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日期:2020-10-22  精研科技其他公告  精研科技(300709.SZ)相关研报   精研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022.pdf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0-15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研科技”)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为授予日,以 32.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93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
贴公告公示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20 年 6 月2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77 人调
整为 76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4 万股调整为 23.3064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2062 万股调整为 19.1126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0、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慧和王体军、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514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1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为 4.1938 万
股,本次实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4.1938 万股。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认授予日为 2020 年 10月 2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9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4.1938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 32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10 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登记完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激励计划规定在解除限售期内分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7,800 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3,200 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预留部分 占预留部分限 占目前公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司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

罗友梁 0.16 3.82% 0.00%

(外籍员工)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4.0338 96.18% 0.04%

(31 人)

合计 4.1938 100% 0.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格-授予价格。

董事会已确认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 2020-2023
年期间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股票数量(万股) 成本

4.1938 121.66 8.45 50.69 45.62 16.90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
定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32.10
元/股的价格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938 万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9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激励对象的确定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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