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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0-10-22  合力泰其他公告  合力泰(002217.SZ)相关研报   合力泰: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事项的公告-20201022.pdf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0-079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4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维护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 子信息集团”)于收购公司控股权交易完成后 24 个月内将福州瑞华印制线 路板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或全部业务转让给公司或其他非关联方的承诺。 其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出具背景



2018 年 12 月,电子信息集团在收购公司控股权时,因其控股的福州瑞

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瑞华”)和双鸿电子(惠州)有限

公司分别从事印制线路板(PCB)和柔性线路板(FPC)业务,与公司及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相关领域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解决上述问题,电子信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过户完成后的24 个月内将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和双鸿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或全部业务转让给上市公司或其他非关联方,具体定价由双方根据转让发生时的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拥有优先受让权。

二、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电子信息集团承诺函履行进展情况如下:



1、电子信息集团已按承诺函要求将双鸿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非关联方,成功剥离柔性线路板(FPC)业务;



2、电子信息集团仍间接持有福州瑞华 100%股权,该公司仍从事印制线

路板(PCB)业务。



三、豁免原因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结构分析,印制线路板可以分为 PCB、FPC 和软硬结合板三种产品。

PCB 是一种由不易弯曲、具有一定强韧度的刚性基材制成的印制电路板,应用于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工业控制等电子设备;FPC 由于其轻薄、可弯曲、可立体组装等特点,适合应用于具有小型化、轻量化和移动要求的各类电子产品,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而软硬结合板主要用于医疗设备、高端消费电子等产品;三者在主要基材材质、主要应用和终

端客户上均有明显的不同。



目前,福州瑞华从事 PCB 业务,公司从事 FPC 以及软硬结合板业务。公

司曾经存在少量 PCB 业务,后因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对自身业务规划调整等原

因,公司自 2019 年 9 月左右起至今未从事 PCB 业务。



结合公司控股股东的战略部署以及公司未来业务规划,公司对于该业务板块后期已无发展规划。因此,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就该业务已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当前实际状况,电子信息集团已剥离 FPC 业务,且剩余 PCB 业务与

上市公司并无同业竞争关系,控股股东于 2018 年出具的承诺函中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已经实质解决。本次豁免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由其他 5 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其中 5 票赞成,0 票

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部分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部分内容,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从实质上解决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承诺问题。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有关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 事项,是从公司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有利于从实质上解决控股股东 同业竞争承诺问题。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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