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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北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日期:2020-10-22  山高环能其他公告  山高环能(000803.SZ)相关研报   *ST北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01022.pdf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清热力”)及合作方拟共同收购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3%股权,其中北清热力拟以支付现金及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 72.39%股权,合作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合计收购标的公司 20.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亦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报批事项已在《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并对尚需履行程序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转让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标的资产完整,标的公司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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