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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钰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日期:2020-08-01  退市金钰其他公告  退市金钰(600086.SH)相关研报   *ST金钰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801.pdf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46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弘森(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
森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已判决;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
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涉案本金合计为 3.18 亿元(暂未考虑需支付的逾期
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
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弘森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弘森公司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

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东方金钰因公司经营需要,需使用资金,经弘森公司与东方金钰及恒
丰银行昆明分行协商,决定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2016 年 10 月 18 日,弘
森公司与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东方金钰,金额为叁亿元,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24 个月;同日,恒丰银
行昆明分行受托与被告东方金钰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同意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弘森公司的指定,按合同约定,向东方金钰提供中期委托贷款;贷款金额叁亿元,贷款期限 24 个月;兴龙公司、赵宁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王瑛琰作为赵宁的配偶,同意赵宁的担保行为且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瑛琰应对赵宁基于连带责任担保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亦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已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2.98 亿元。因东方金钰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本案贷款已提前到期。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云民初 1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弘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98 亿元及截止 2018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 685.4 万元,2018 年 6 月 21 至款项还
清之日的利息,以 2.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计算;

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弘森公司支付律师费40 万元;

三、被告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四、驳回原告弘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7233 元,由原告弘森公司负担 15872 元,被告东方金钰、兴
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 157136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

(二)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晟


被告: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东方金钰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方金钰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7 金钰债”,发行规模为7.5亿元,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
利率债券,计息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原告上海合晟系
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通过“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东方金钰发行的“17 金钰债”2000 万元。东方金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债券持有人会议已按《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程序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作出决议,“17 金钰债”公司债券已提前到期。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9)粤0303民初3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合晟持有被告东方金钰公开发行的“17金钰债”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43040)人民币2000万元于2019年3月2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合晟公开发行的“17金钰债”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43040)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46027.40元;

三、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合晟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3月28日,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3221.9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1446027.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四、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合晟违约金(截至2019 年3 月 28日,该违约金为人民币504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1446027.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五、驳回原告上海合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64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被告负担。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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